欢迎来到中国戏剧家协会2018年01月0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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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戏剧家协会发展会员标准细则(暂行)

 

本细则根据《中国戏剧家协会章程》制定。

一、入会条件

凡从事戏剧工作(剧本创作、导演、表演、舞美、戏剧音乐创作、戏剧制作及剧场工作、戏剧评论、理论研究、教育、戏剧刊物编辑、外国戏剧翻译、戏剧团体的组织管理等),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吸收为中国戏剧家协会会员。

1、凡从事导演、演员、舞美、戏剧音乐等工作具有高级职称者,或在全国性的戏剧评奖活动中个人获奖者、在省(区、市)一级评奖活动中获个人一等奖者。舞台美术设计或有关舞台美术方面的发明创造被选入全国舞美展展览者(不包括集体创作)。

2、凡从事戏剧剧本创作具有高级职称者,或其创作、改编、整理的剧本有一个在全国性戏剧评奖活动中获奖者,两个在省(区、市)一级的戏剧评奖活动中获奖者,或有两个以上大中型剧本在全国性刊物上发表者及有三个以上大中型剧本在省(区、市)一级报刊发表及出版单行本者,或有三个以上大中型剧目在省(区、市)一级剧团上演,有一定影响,并具备大专学历者。以写独幕剧、小戏为主并有突出成就者可参照上述条件。

3、凡经常从事外国剧本翻译工作,所翻译的剧本有两个以上在全国性刊物上发表者,或有三个以上剧本在全国有影响的院团上演过,并受到观众欢迎者。

4、凡从事戏剧评论工作其发表的评论文章累计在十万字以上或有专著,影响较大,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者。

5、凡从事戏剧刊物的编辑,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副编审以上职称者。

6、凡从事戏剧理论研究工作,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一定研究成果,并有副研究员以上职称者。

7、凡在戏剧院校担任教学任务,并有副教授以上职称者。

8、长期从事戏剧团体或事业的组织管理工作,在工作中业绩显著者。长期从事戏剧制作工作,担任制作人或执行制作人的戏剧作品有五个以上公开售票演出取得较佳社会影响,受到业内肯定和观众欢迎者。长期从事舞台监督、场记、道具、剧场技术等剧场工作,在工作中业绩显著者。

9、凡在少数民族地区从事戏剧工作者,可参照以上条件,适当放宽。

10、鼓励新文艺组织、新文艺群体戏剧工作者申请加入中国戏剧家协会,对此类戏剧工作者的审核可不拘于获奖、职称条件,但需参照按上述标准考察戏剧创作及其他戏剧实践成绩。

11、如情况特殊而又不符合上述条件者,可详细说明情况,作为特殊申报,经中国戏剧家协会分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发展入会。

1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戏剧从业者入会,参照本细则执行。

13、台湾地区的戏剧从业者,赞成本会章程,符合以下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由两名中国戏剧家协会会员推荐,经本会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1)坚持一个中国原则,赞同“九二共识”,自觉弘扬中华文化,积极参加两岸戏剧艺术交流活动。

(2)在戏剧创作、戏剧理论研究等领域具有一定造诣,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

二、会员权利义务

个人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个人会员有退会自由。个人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按期交纳会费的义务。

三、会员发展审批程序

1、各省(区、市)发展中国戏剧家协会会员必须由两个中国戏剧家协会会员介绍,经各省(区、市)戏剧家协会讨论同意后向中国戏剧家协会推荐申报。

2、中央直属艺术院团、学校、单位发展中国戏剧家协会会员必须由两个中国戏剧家协会会员介绍,经各院、团、学校领导机构讨论同意后,向中国戏剧家协会推荐申报。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申报人, 经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推荐,通过中国戏剧家协会外联部向中国戏剧家协会申报。

4、台湾地区的申报人,通过中国戏剧家协会外联部向中国戏剧家协会申报。

5、中国戏剧家协会每年6月、12月对提出入会申请的人员进行审批,经过初审、终审、报送协会分党组三级审批制后,公布入会情况。

四、 注册管理

中国戏剧家协会会员为终身制,审批通过后,由中国戏剧家协会统一发放中国戏剧家协会会员证,并将会员资料收入档案数据库。个人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违法犯罪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由驻会领导机构讨论决定,可予以通报批评、暂停会籍以至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

五、会费收取

    我会会员会费缴纳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具体缴纳方式详见《中国戏剧家协会会员会费收取标准和办法》。

本细则最终解释权为中国戏剧家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