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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戏剧家协会发展会员标准细则(2025年5月修订)

中国戏剧家协会发展会员标准细则

2025年5月修订)

一、总则

(一)根据《中国戏剧家协会章程》有关规定,修订本细则。

(二)凡申请加入中国戏剧家协会会员,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会员按特定程序办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赞成《中国戏剧家协会章程》。

二、面向人员及基本条件

(一)从事戏剧编剧、导演、表演、音乐(唱腔设计、作曲、指挥、配器、演奏、音效设计)、舞美设计(舞台、灯光、服装、造型、道具、多媒体),戏剧制作、院团和剧场管理、舞台监督、剧场技术,戏剧理论和史论研究、评论、翻译、教育、传播,戏剧文物文献工作等戏剧艺术相关专业及领域的戏剧工作,在专业领域具有较高艺术成就的戏剧家,以及在全国或本地区具有一定影响力和发展潜力的戏剧工作者。

(二)申请人须按本细则规定完成网上注册登记。

三、入会业绩条件

(一)具备以上各类戏剧工作相关的专业高级职称,仍在从事以上各类戏剧相关工作,经中国戏剧家协会审核,视情可吸收为中国戏剧家协会会员。

(二)未取得高级职称,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的,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提供充分证明材料,经中国戏剧家协会审核,视情可吸收为中国戏剧家协会会员。

1.从事戏剧创作、制作和院团管理等工作的:

1)在国家级专业文艺评奖中获得相关戏剧创作、表演的单项(个人)奖项,或在省(区、市)级专业文艺评奖中获得相关戏剧创作、表演的单项(个人)一等奖;

2)担任主创/主演/制作人的2个剧目在国家级专业文艺评奖中获得剧目奖项,或3个剧目在省(区、市)级专业文艺评奖中获得剧目奖项;

3)担任主创/主演/制作人的4个剧目入选省(区、市)级以上艺术节展,入选艺术基金资助并有创排成果;

4)担任主创/主演/制作人的有3部以上公演的大型剧目,剧目累计公演场次不少于50场,且取得良好社会影响,受到业内肯定和观众欢迎;

5)从事戏剧团体经营管理的相关负责人,需组织创排的剧目符合上述条件;

6)从事戏剧事业资助的戏剧出品人,需投资出品的剧目符合上述条件;

7)以创作、演出小戏小品等小型剧目为主的编剧、导演、演员等戏剧工作者,应在6部以上公演的小型剧目中担任主创/主演,参照上述条件,获奖或入选艺术节展、艺术基金的剧目数量及演出场次等应适当增加。

2.从事舞台监督、场记、道具、剧场技术等工作的:

参与的戏剧演出场次不少于100场,累计工作10年以上,工作表现严谨专业,未出现严重的操作事故。

3.从事戏剧理论和史论研究、戏剧评论、中外戏剧翻译及理论译介、戏剧媒体和出版、戏剧教育,交流传播,戏剧文物文献保护整理等工作的:

1)发表在专业学术期刊或报刊相关版面的戏剧研究论文、戏剧评论等累计10万字以上;

2)出版戏剧研究、评论、翻译或戏剧教育等专著至少1部;

3)翻译的外国剧本有3部以上公开发表或公演,并获得相关奖项、入选相关戏剧节展或演出累计50场以上;或将3部以上中国剧本翻译到外国发表或进行演出,产生积极影响。

4)报刊或出版编辑,其编辑的戏剧类文章或出版的戏剧类书籍获得国家级新闻出版奖项;

5)青少年戏剧教育从业者、高校戏剧社团指导老师,其指导的学生或学生社团在省(区、市)级以上青少年、校园文艺奖项中,累计有10人次获得单项(个人)奖,或累计有5个剧目获得剧目奖。

6)民营的戏剧自媒体、戏剧教育机构以及各类应用戏剧从业者等,根据其从业时间、专业水平和实践情况进行综合评判,并可根据需要征询相关专家意见。

7)长期从事戏剧事业的组织管理、对外及对港澳台地区戏剧交流、戏剧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业绩显著。

4.新文艺组织、新文艺群体戏剧工作者参照以上条件,不作职称硬性规定。少数民族地区戏剧工作者,参照以上条件时可适当放宽。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戏剧工作者入会,参照上述入会条件执行。

6.台湾地区的戏剧工作者,赞成中国戏剧家协会章程,符合以下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由2名中国戏剧家协会会员推荐,经中国戏剧家协会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可吸收为中国戏剧家协会会员。

1)坚持一个中国原则,赞同“九二共识”,自觉弘扬中华文化,积极参加两岸戏剧艺术交流活动。

2)在戏剧创作、戏剧理论研究等领域具有一定造诣,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

四、会员权利与义务

(一)遵守中国戏剧家协会章程,执行中国戏剧家协会决议,维护中国戏剧家协会权益,参加中国戏剧家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中国戏剧家协会交付的工作,接受中国戏剧家协会业务指导,向中国戏剧家协会反映基层以及人民群众对戏剧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按本细则规定完成网上会员信息注册登记,按期交纳会费。

(二)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对中国戏剧家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建议。会员有退会自由。

五、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中国戏剧家协会会员,必须由2名中国戏剧家协会会员推荐。

(二)中国戏剧家协会各团体会员,中央直属艺术院团、院校、单位等(以下统称“中直单位”),履行中国戏剧家协会会员发展的初审程序,须经本协会或单位的领导机构讨论同意后,向中国戏剧家协会推荐申报。

(三)新文艺组织、新文艺群体戏剧工作者,通过所在地各团体会员向中国戏剧家协会推荐申报。

(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申报人,通过中国戏剧家协会对外联络处向中国戏剧家协会申报。

(五)中国戏剧家协会对每年6月底前、12月底前两个批次提出入会申请的人员进行审批,经复审并报经分党组会议审议后,在中国戏剧家协会官网进行公示,公示结束未收到异议者正式公布入会。

六、注册与管理

(一)中国戏剧家协会会员为终身制,审批通过后,由中国戏剧家协会统一发放中国戏剧家协会会员证,并将会员资料收入档案数据库。

(二)中国戏剧家协会会员实行网上申报制度,申请人须登录中国戏剧家协会官方网站进行线上注册申请(http://mmi.artnchina.com/tamms-search/userAuthentication/login.html)。未进行网上注册登记的,视为不符合中国戏剧家协会会员入会要求。

(三)中国戏剧家协会会员采取属地管理制度,包含体制外戏剧工作者在内的申请人,线上申请时“所属团体”须填写自身所在省(区、市)戏剧家协会,中直单位申请人须填写中直或其他。

(四)团体会员、中直单位,通过会员管理平台对属地申请人的网上注册登记申报信息进行审核,之后向中国戏剧家协会报送推荐。

(五)中国戏剧家协会会员如自愿退会,须向所在地团体会员或所属中直单位递交申请,由中国戏剧家协会会员工作处了解情况后,视情为其办理退会手续。

(六)中国戏剧家协会会员如违反《中国戏剧家协会章程》或有违法违纪、失德失范行为,视情节轻重,由中国戏剧家协会驻会领导机构讨论决定,可予以通报批评、暂停会籍以至取消会员资格

    (七)中国戏剧家协会会员会费缴纳标准为每人50元/年。具体缴纳方式详见《中国戏剧家协会会员会费收取标准和办法》。

七、附则

(一)本细则自2025年5月起执行。本会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细则有抵触的,按本细则执行。

(二)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中国戏剧家协会所有。